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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晶光电: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2019-04-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75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水晶光电”、“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
行人民币 118,000 万元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 1,180 万张,
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1,18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6,519,524.01 元、
保荐费 10,6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162,880,475.99 元。公司 2017 年度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水晶
光电 2017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安信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喜慧、徐恩
联系人:                 徐恩
联系电话:               021-3508279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Zhejiang Crystal-Op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73
公司简称:                水晶光电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区 A5 号(洪家后高桥村)
注册资本:                86282.292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敏
实际控制人:              叶仙玉
成立时间:                2002 年 08 月 02 日
上市时间:                2008 年 09 月 19 日
公司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熊波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1 月 17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180 万张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8,000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16,046.25 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水
晶光电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
的核查;
    6、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调整、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
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水晶光电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水晶光电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水晶光电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调查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水晶光电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内容有关
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合法、
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水晶光电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水晶光电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水晶光电 2017 年度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水晶光电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水晶光电 2017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安信证券作为水晶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水晶
光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喜慧                    徐恩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