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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晶光电: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9-05-1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为了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业务、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管理层分享公司

发展的成果,决定以回购公司股票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已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水晶光电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制

定。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实际操作的具体事项,让

持有人充分理解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股份过户、退出机制和应遵守

的相关制度及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条   管理与组织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由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行管理并组

织实施。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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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金总额为 5,003.93 万元。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合计出资 2,563.73 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51.23 %;其他符合

条件的员工认购总金额为 2,440.20 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48.77 %。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水晶光电 A 股普通股

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

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宜,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

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51.0084 万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9%。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5.88 元/股,该价格为审议《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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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草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49.21 %。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票购买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

    (四)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期间

公司回购的股票 851.008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9%。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锁定期及存续期的变更和终止

    1、第四期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

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锁定期

最长 24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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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六条   账户管理与股票的退出

    1、公司以“水晶光电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名在证券公司设立账户,并

由管理委员会代表管理该账户。

    2、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下的股票锁定期到期后,持有人可以向管理委

员会代表申请减持股票,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减持事宜,但减持必须符合有

关规定。

    第七条   股票卖出时间限制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在以下期间不得卖出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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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其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持有人计划在上述窗口期卖出公司股票的,需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门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其卖出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持有人及持有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可以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进行)并授权管理委员会委

员负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负责以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

    (4)负责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被强制转让的处置;

    (5)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薄记建档和继承登记;

    (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忠实履行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持有人权益,

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2、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

    (2)在本计划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本计划约定自行卖出所持股票并享受

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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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有人的义务

    (1)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

    (2)按认购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持股计划的风险;

    在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按照管理委员会约定自行卖出所

持股票并享受收益。

    第九条   计划实施的约束性条件

    1、在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

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

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3、因公司与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持有

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但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持有人出现被追

究刑事责任、主动辞职、擅自离职、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开除处理、有损害公

司利益情形的、从事竞业禁止行为等情况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份额,收回价

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确定,收回资金时间待受让人确

定后转让到款或在本期持股计划股票清算完毕后给予返还初始金额。管理委员会

应确定受让前述份额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

员工以自愿的原则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

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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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出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参与持股计划持有人不意味着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

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管理人员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管理人员的劳动

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持有人参与本期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

有人承担。

    3、本期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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