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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0-08-11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嘉兴创进作为公司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投资符合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目

的,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

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基金设立的目的

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同

意将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合资公司拟经营业务符合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

围,该次投资行为符合基金设立的目的,亦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

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
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公

司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

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蒋轶

                                                      2020 年 8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健飞




    签字:_______________

                鲁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

                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