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 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0,285,27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3.98%,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 例的 14.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87,512,901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 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7.2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57,798,17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21.17%,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21.3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2 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 2.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4 发行股票的数量 2.5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6 发行方式 2.7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8 发行时间 2.9 上市地点 2.10 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 2.11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2.12 决议有效期限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合相关法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定的议案》 10、《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10.1 上市地点 10.2 发行股票种类 10.3 股票面值 10.4 发行对象 10.5 发行上市时间 10.6 发行方式 10.7 发行规模 10.8 定价方式 10.9 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夜视丽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12、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 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13、《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的议案》 14、《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15、《关于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16、《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 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议案 9-17 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2 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4 发行股票的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5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6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7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8 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10 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11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257,35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447,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80,469 股,反对 447,6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12 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1,369 股,反对 456,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5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447,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80,469 股,反对 447,6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3,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454,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73,869 股,反对 454,2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3,569 股,反对 424,5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10.1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3,569 股,反对 424,5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2 发行股票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220,574,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对 433,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4,469 股,反对 433,6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3 股票面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3,569 股,反对 424,5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4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220,574,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对 433,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4,469 股,反对 433,6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5 发行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3,569 股,反对 424,5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6 发行方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0,574,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对 433,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4,469 股,反对 433,6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7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220,574,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对 433,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4,469 股,反对 433,6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8 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3,569 股,反对 424,5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0.9 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3,569 股,反对 424,5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93,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1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4,369 股,反对 413,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 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8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22,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5,269 股,反对 422,8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93,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1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4,369 股,反对 413,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91,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16,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1,969 股,反对 416,1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5、审议通过《关于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93,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1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4,369 股,反对 413,7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91,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16,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1,969 股,反对 416,1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 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591,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416,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1,969 股,反对 416,185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姚轶丹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 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