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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润工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
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
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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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
比例,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及测算; 对受托方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落实各项风险
控制措施。

   (四)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
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五)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六)负责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证券办公室)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
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将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委托理财计划及方案、拟委托理
财机构的资质评估情况等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 总经理报告。

   (二)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方案内容分析判断, 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审议。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范围与交易对方签署委托理财协议,
委托理财协议签订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将协议及与该理财相关的资料向证券办公室报送,证券
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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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理财投资期间,财务管理部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如发现
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财务总
监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
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委托理
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管理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与
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
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未按照
审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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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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