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3-11-1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聘任李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聘任李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2、经审阅李霞女士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所
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李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副总经理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向艺 郑兴业 聂伟才 崔 凯
20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