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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1-14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4-00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 1 号公
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刘宗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数量 68,980,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37.3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9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宗利先生、薛建平先生、杨远志先生、
刘峰先生、高义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
    (1)选举刘宗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薛建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选举杨远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选举刘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选举高义国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伯哲先生、齐庆中先生、宿玉海先生、
聂伟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刘伯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齐庆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选举宿玉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选举聂伟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98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议案 2 和议案 3 的表决结果,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非独立董事刘宗利先
生、薛建平先生、杨远志先生、刘峰先生、高义国先生和独立董事刘伯哲先生、
齐庆中先生、宿玉海先生、聂伟才先生组成,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乃强先生、刘新利先生为股东代表监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贾维臣先生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乃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 68,980,600 股,

                                    2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刘新利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 68,980,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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