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4-01-1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保龄宝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做出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发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其各自职
务的要求,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
得其职务的情况发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4、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宗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霞女士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聘任刘峰先生、王延军先生、李霞女士、宋玉民先生、李发财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王延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聘任曹志强女士
为公司内部审计部经理(负责人)。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