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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7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4-039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 1 号公司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刘宗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量
78,389,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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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议案七,关联股东刘宗利先生须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票数为 46,184,32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2,205,6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8、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度-2014 年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9、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10、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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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11、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12、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徐向艺、郑兴业、聂伟才、崔凯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对 2013 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现场
调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
    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徐春霞律师、石有明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5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
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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