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4-07-0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农商行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理财所需,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2、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表决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
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山东禹城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