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4-07-18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 2014 年 07 月 01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
及《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
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内(自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
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起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购买关联法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的保
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每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
额累计计算)。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本次预计关联交易是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经营的需要,该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
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与山东禹
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