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4-08-06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
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
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提高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使用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