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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梅州超华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梅州泰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梅州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建设银行梅州市分行于2020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期
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
时公司与建设银行梅州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合同项下债务
提供抵押,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8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实际使用额度以最终批准为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
计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
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担保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成立时间:1999 年 10 月 29 日
    (三)注册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 19 号
    (四)法定代表人:梁宏
    (五)注册资本:93,164.3744 万人民币
    (六)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电路板(单、双、多层及柔性电路板),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铜箔,覆铜板,电子模具,纸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投资采矿业;矿产品销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投资与资产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含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动产与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资
产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担保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3,204,187,061.85 元,负债总额
1,619,778,726.06 元,净资产 1,584,408,335.79 元;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321,304,306.10 元,利润总额 4,962,342.15 元,净利润 17,698,957.76 元。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3,234,976,837.60 元,负债总额
1,693,947,729.03 元,净资产 1,541,029,108.57 元;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
212,408,810.53 元,利润总额-31,131,345.36 元,净利润-30,180,881.41 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梅州超华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梅州泰华电路板有限公司
         抵押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3.债务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在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
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等业务而与债务人在2020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
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
同、出具保函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5.最高额保证或抵押责任限额:人民币2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
捌仟万元整),实际使用额度以最终批准为准。
    6.担保方式: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为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
    7.抵押和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
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
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后三年止。

    四、累计担保数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上述担
保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7.2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5.45%。本公
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