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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2022-08-26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目         录


                                                         页次

       一、审核报告                                      1 -2
       二、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说明                 3




    委托单位: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 系 电 话 : ( 010) 85 886680
    传 真 号 码 : ( 010) 85 886690
    网 真 号 址 : http:// ww w.Reanda.com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2】第2232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
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董事会的责任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
述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报送、披露并
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
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发表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超华科技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系为超华科技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出具的,未
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
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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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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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欧云飞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志辉


         中国北京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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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

                      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财
务报表已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审计
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2】第2264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一、保留意见所述事项

    因赵继增与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1月16日,根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赵继增的起诉。赵继增不服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案件处于原告上诉阶段。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由于利安达未能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该未决诉讼事项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赵继增与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
已进行受理,并于2022年8月2日审理完结,出具【(2022)粤民终911号】裁定
书。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赵继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诉讼事项已终审判决,利安达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该诉讼
事项对超华科技报表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诉讼事项对超华科技财
务报表未产生影响,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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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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