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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3-1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
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未
来资金使用需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
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万顺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董事会提名、聘任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赵万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8 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
严谨公允、客观独立,较好地完成了《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建议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66 万元。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合法、有效。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现状。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
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稳健,内控措施切实有效。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研
发、生产、建设需求,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短期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
的银行理财产品,能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决策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人民币十二亿元以内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可由公司及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
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
法合规,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不存在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
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经 2018 年 3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 年 4 月 16 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840 万美元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88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及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 0 元。
    公司对子公司的累计担保额度及担保实际发生额均为人民币 5,880 万元,占
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8%,为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发生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不
存在逾期担保金额。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对子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已充分揭示风险,不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除上述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不存在与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
定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韩文君                    何素英                      王红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