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3-03-29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信立泰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保荐代表人 吴宜、史宗汉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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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94
公司简称 信立泰
股本 1,114,816,535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 2 号 289
注册地址
数字半岛 4 层 A 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9 号车公庙绿景广场
办公地址
主楼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宇翔
董事会秘书 杨健锋
联系电话 86-755-83867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5 月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3 年 3 月 29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63 号文核准《关于核准深圳信
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68,800,535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8.37 元。募集资金共
计人民币 195,187.12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980.55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3,206.57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全部到
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21)第 5-10001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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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英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
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
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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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
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信立泰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信立泰
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信立泰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对募集资
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
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立泰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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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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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宜 史宗汉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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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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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波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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