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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电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培堃)2019-04-11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和
决策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会议议题进
行认真审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现将 2018 年度履职
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董事会会议 7 次,其中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1 次;召开
股东大会 2 次(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公司召开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人详细阅读了公司提前发放和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交流了意见,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一)2018 年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018 年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7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数           亲自出会议

    陈培堃     独立董事        7           0               0                    否

  (二)2018 年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8 年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次数                                    2次

       姓名                 职务            列席次数                  未列席次数

      陈培堃              独立董事                1                         1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述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发生
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2018年度内控、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了独立
意见。
  序号            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内容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

                                  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公司续聘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 2018 年公司与福建南平太阳高新材料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公司与厦门象屿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正常的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

                                  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一、关于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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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拟续聘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之

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在以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

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
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3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

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

司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

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协议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人

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包头市太阳满都

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

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 万元,除本次担

保外,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也无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

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分红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利润分配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公

司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规划》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该


          4
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对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

坏账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立场,

谨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

会计原则,规避财务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

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核销资产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我们对《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议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关于 2018 年公司与福建南平太阳高新材料有

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公司与厦门象

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两个日

常关联交易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

经营需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价

原则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采取

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

体交易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将关联交易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

意。


           5
                                公司 2017 年度与厦门象屿五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

                             联交易,经审查,销售产品累计发生额占同类业务比例为 0.69%,

                             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

                             绩影响较小,该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按市场竞争价

                             格确定,定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符合市场化定

                             价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未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魏志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
                             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
                             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
                             事会补选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表示同意,并同
                             意将上述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拟聘任副总裁彭志勇先生的简历及

                             其他相关材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彭志勇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

3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6
        议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公司

                                 《关于增加 2018 年公司与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增加的日常关联交

                                 易属正常的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

                                 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

                                 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

                                 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一、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

        立意见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 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累计

                                 及当期对外 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

                                 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包 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公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

                                 限公司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银行等金融

                                 机构签署 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协议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

                                 担保,公司担保的债权本 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含人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包头市太

                                 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担

                                 保实际发生额为 2,00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47%。 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


                                           7
                                  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

                                  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增

                                  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于增加 2018 年

                                  公司与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价原则遵循公

                                  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

                                  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 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

                                  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

                                  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4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

                                  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度,本人利用参加会议期间到公司的生产一线进行现场调研和考察,充分地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投资建设情况,通过电话、邮件及公司管理层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财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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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现状,并对公司内部审计提出指导意见,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
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本人认真审阅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对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特别是会计资料进行
了认真的审核,并凭借自已的专业知识对公司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
    五、其他事项
    2018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3806035989@139.com


                                                 独立董事(签名): 陈培堃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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