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0-10-23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1.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或义务,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公司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并对其作出处罚的机制。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财务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1.3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原则
1.3.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3.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1.3.3 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1.3.4 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止公司发生潜在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办法意在建立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体系,针对信息披露义务
1
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求。
2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形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2.3 违反《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建西部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2.4 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5 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2.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对责任人从重处理情形
3.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3.2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3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3.4 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5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3.6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
2
4 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
4.1 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4.2 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4.3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5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形式
5.1 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5.1.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5.1.2 通报批评。
5.1.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1.4 要求赔偿损失。
5.1.5 解除劳动合同。
5.1.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 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5.2.1 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
人员责任。
5.2.2 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5.2.3 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5.2.4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3 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5.3.1 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5.3.2 提议更换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3.3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4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
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3
述和申辩的权利。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
管理权限,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6 附则
6.1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2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6.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
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