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0-10-23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需要,规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提高公司治理水
准、提升公司企业价值、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贯彻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1.3 公司应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
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
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
1.4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
2 工作原则和目的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性,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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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1.3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2.1.4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2.1.5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目的
2.2.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2.2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2.3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2.4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理念。
2.2.5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3 工作职责
3.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3.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
积极配合,并接受统一安排、协调,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水平。
3.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3.3.1 日常沟通联络:举办业绩说明会等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
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3.2 公共关系维护:建立、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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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业协会、财经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良好公共
关系。
3.3.3 信息沟通和解释:在依法合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投资
者表示关注的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根据需要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和解释。
3.3.4 分析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3.5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4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要,要
求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予以配合,在公司内部建立良好
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3.4.1 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
运营的相关资料。
3.4.2 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
活动。
3.4.3 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问询,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应按
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4.4 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3.5 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支持,并可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沟通
和维护工作。
3.6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相关部门
及二级单位有义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7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公开做出
预期或承诺的情况。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4 工作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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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4.1.1 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4.1.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1.3 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4.1.4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介等传播媒介。
4.2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4.2.1 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4.2.2 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科研开发、重大项目、对外合作、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
中的各类信息等。
4.2.3 公司业已披露的临时公告内容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对外合作、对外担保、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管理层变动及股东
变化等信息。
4.2.4 企业文化建设。
4.2.5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4.3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4.3.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4.3.2 股东大会。
4.3.3 业绩说明会、路演与反路演活动: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
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
资者。
4.3.4 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投资
者关系栏目内容,可同步披露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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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
4.3.5 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4.3.6 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接听、投资者关系邮箱或传真回复、深
交所互动易回复等。
4.3.7 通过网络、报刊、自媒体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司推介。
4.3.8 其他能够实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
4.4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
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拜访、媒体采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1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
质和技能:
5.1.1 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况,熟悉行业最新发展
和政策、法规;
5.1.2 熟悉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5.1.3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技能;
5.1.4 具备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热情接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
者疑问,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6 附则
6.1 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
6.2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3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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