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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0-10-23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需要,规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提高公司治理水
          准、提升公司企业价值、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贯彻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1.3       公司应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
          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
          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

1.4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

2         工作原则和目的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性,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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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1.3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2.1.4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2.1.5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目的

2.2.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2.2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2.3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2.4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理念。

2.2.5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3       工作职责
3.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3.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
        积极配合,并接受统一安排、协调,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水平。

3.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3.3.1   日常沟通联络:举办业绩说明会等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
        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3.2   公共关系维护:建立、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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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行业协会、财经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良好公共
        关系。

3.3.3   信息沟通和解释:在依法合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投资
        者表示关注的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根据需要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和解释。

3.3.4   分析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3.5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4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要,要
        求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予以配合,在公司内部建立良好
        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3.4.1   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
        运营的相关资料。

3.4.2   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
        活动。
3.4.3   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问询,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应按
        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4.4   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3.5     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支持,并可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沟通
        和维护工作。

3.6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相关部门
        及二级单位有义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7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公开做出
        预期或承诺的情况。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4       工作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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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4.1.1   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4.1.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1.3   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4.1.4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介等传播媒介。

4.2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4.2.1   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4.2.2   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科研开发、重大项目、对外合作、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
        中的各类信息等。

4.2.3   公司业已披露的临时公告内容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对外合作、对外担保、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管理层变动及股东
        变化等信息。

4.2.4   企业文化建设。

4.2.5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4.3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4.3.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4.3.2   股东大会。

4.3.3   业绩说明会、路演与反路演活动: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
        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
        资者。

4.3.4   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投资
        者关系栏目内容,可同步披露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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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

4.3.5   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4.3.6   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接听、投资者关系邮箱或传真回复、深
        交所互动易回复等。

4.3.7   通过网络、报刊、自媒体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司推介。

4.3.8   其他能够实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

4.4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
        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拜访、媒体采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1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
        质和技能:

5.1.1   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况,熟悉行业最新发展
        和政策、法规;

5.1.2   熟悉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5.1.3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技能;

5.1.4   具备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热情接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
        者疑问,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6       附则

6.1     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

6.2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3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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