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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5-1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9-04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苏
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
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3,000 万元
的银行融资业务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担保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担保金额将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
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授权公司董事长自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具体负责相关协议及合同的签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19 日刊
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三份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0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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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授信字(2019)第 0020 号的《额
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
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
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柒千万元整;

    (3)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
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
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
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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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
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
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1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授信字(2019)第 0021 号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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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
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
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柒千万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条款与《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0 号)一致。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2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授信字(2019)第 0022 号的《额
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
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
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千万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条款与《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0 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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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43,0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1.94%。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均为上述担保),占公司最
近一期(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
涉及诉讼的担保。

    四、 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0
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1
号);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授信(保证)字(2019)第 0022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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