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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洋河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4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1:00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8 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 42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3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029,074,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102,044,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499 人 , 代 表 股 份

1,131,118,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其中,参与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92 人,代表股份

170,228,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41,275,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5,084,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

    1.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6,061,9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50,071,4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

    1.03《选举李民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184,0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373,479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

    1.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9,980,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170,35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

    1.05《选举刘化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61,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50,72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

    1.06《选举丛学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95,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84,68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1.07《选举周新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88,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78,18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赵曙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76,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65,46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2.02《选举聂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81,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70,99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2.03《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67,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56,99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

    2.04《选举毛凌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80,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69,83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联东先生、钟雨先生、李民富先生、王凯

先生、刘化霜先生、丛学年先生、周新虎先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曙明

先生、聂尧先生、路国平先生、毛凌霄先生全部当选,共同组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0《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8,671,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1,861,37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

    3.02《选举徐莉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8,969,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2,159,02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 %。

    3.03《选举陈太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1,364,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554,24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许有恒先生、徐莉莉女士、陈太松先生

全部当选,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太清先生、陈

福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