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 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 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1:00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8 号公司 南京营运中心 42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029,074,6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102,044,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99 人,代表股份 1,131,118,7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 492 人,代表股份 170,228,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37%。上述出席现场会议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网络投 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 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1.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41,275,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5,084,7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 1.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6,061,9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50,071,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3《选举李民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184,0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373,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 1.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9,980,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170,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 1.05《选举刘化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61,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50,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 1.06《选举丛学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95,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84,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1.07《选举周新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88,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78,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赵曙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76,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65,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2.02《选举聂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81,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70,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67,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56,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 2.04《选举毛凌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80,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6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以上当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00《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8,671,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1,86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 3.02《选举徐莉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8,969,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2,159,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 3.03《选举陈太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1,364,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55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 以上当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太清 先生、陈福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朱东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杨珂伟 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