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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洋河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回购股份数量后的股本为基

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

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了内部控制工

作,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
                               1
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2020年度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

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021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市场定价进行,符合“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

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并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

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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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本报

告期末的,为前述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

前年度发生且累计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六、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升资金使

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

     七、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我

们认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同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

                                4
营情况。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投资设立江苏久上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投资设立江苏久上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共同投资设立江苏久上互联科技有限公

司,属于正常投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民富先生回避了表决,会议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赵曙明、聂尧、路国平、毛凌霄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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