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 月27日上午9:0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 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5 人,代表股份 1,027,268,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378 人,代表股份 129,260,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 出 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表 共 计 443 人 , 代 表 股 份 1,156,529,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其中,参与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38 人,代表股份 195,713,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1.00《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6,38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票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2.00《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6,38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票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1%;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3.00《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6,38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票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1%;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4.00《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6,38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票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5.00《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6,302,5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票 226,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5,486,98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2%;反对票 226,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弃 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00《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0,941,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168%;反对票 5,552,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01%;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0,125,513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447% ; 反 对 票 5,552,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1%;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2%。 7.0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6,893,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3022%;反对票 19,629,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973%;弃权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6,077,647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9.9670% ; 反 对 票 19,629,9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00%;弃权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8.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6,492,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票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0%;弃权票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5,676,54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反对票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 权票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