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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路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9月)2021-10-08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9 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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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

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

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2、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

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4、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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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

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4、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和

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3、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4、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

公司的日常营运、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

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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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

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2、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3、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5、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一对一沟通;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7、媒体采访和报道;

    8、现场参观;

    9、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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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

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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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

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

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

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

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

司动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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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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