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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议案2属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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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0-06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2,435,038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544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832,3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47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2,7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0.069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2,700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0.069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2,435,038股。同意为292,36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为68,500股,占0.0234%;弃权为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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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45%;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2,435,038股。同意为292,36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为68,500股,占0.0234%;弃权为0股,占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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