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2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9-05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日期:2019 年 1 月 1 日起
2、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颁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
3、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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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新金融工具准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修改为“三分类”,即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并扩大了计提范围;
(3)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5)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
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修订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金
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
具相关信息,上述会计政策调整不会对公司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
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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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
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
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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