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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续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
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作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
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18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9.39亿元,
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9.13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
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
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18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
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
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结合
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
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 2019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
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
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预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七、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未达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要求,行权条件
未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首次授予 106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 8 名激励对象剩余
全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
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金其)                           (张涛)




             (周绍妮)                          (扈纪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