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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金其)2019-04-22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8年的工作中,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8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简
要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义务。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2018年度,
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13         13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三
名独立董事一起对于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立源 100%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
估,经测试得出结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上海立源 100%股权没有发生减
值。同时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
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373 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
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报告的出具履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和审核程序。本次
减值测试程序及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
测试结论。
    2、关于变更苏州市吴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方案的
独立意见
    由于土地性质调整需等待政府规划的调整,导致苏州市吴中区固体废弃物处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固废”)的改扩建项目需延期完工,期间无法正常生
产,致使业绩承诺人无法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原有业绩承诺。
    公司与吴中固废原股东协商,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签署了《业绩承诺变更协
议》,将《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
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条款变更为:
    (1)考虑到政府规划调整对吴中固废改扩建项目工期的影响,项目在 2018
年 5 月份左右才能正式运营,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期限变更为 2018 年 4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俞锋、张林根、吴雪兴三人承诺,吴中固废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如低于 5000 万元的 90%,则
需要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
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增资后估值×80%
    (3)俞锋、张林根、吴雪兴三人对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变更吴中固废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我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1、对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境外审计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 2017 年度的审计
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
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
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程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不会给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我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续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
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作为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
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17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6.68亿
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
额为10.00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
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
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5、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17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
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
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计划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可以促进公司经
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18年度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计划,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结合
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
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 2018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
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
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18
年预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
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我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
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
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在 2018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0 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90,859.55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合计为 2,500 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93,359.55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净
资产的比例为 7.91%。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六)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我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由 127 人调整为 106 人,对应的 807,625 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 6,432,750 份调整为
5,625,125 份。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2、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
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可
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期间内
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八)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
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发行优先股拟不超过 4,000 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4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
到期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一部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到
期债券,不仅能拓宽融资渠道,还降低公司利息支出和融资成本,提高公司净利
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另一部分募集
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举将进一步充实公司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把握行
业转型升级机遇并在重点细分领域加大投入,以期在未来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
    虽然优先股股息的支付短期来看对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将产生一定影响,但
长期来看本次优先股的发行能够为公司持续盈利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从而
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综上,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具有促进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预案>的议案》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一般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股东大会,所持优先股股份没有表

决权,但是:(1)当出现法律法规及议案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席会议,审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当优先股
股东的表决权恢复时,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的获得一定比例
的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
权。上述情形将可能对原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优先股表决权
恢复的计算方法对原普通股股东保持公平合理。
    (4)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相关议案将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
公司将安排网络投票,从程序上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2、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方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的相关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我对会议拟
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审核意
见:
    1、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
会审批程序,并在后续签署正式协议时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不会给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我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
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
会审批程序,并在后续签署正式协议时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不会给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我对会
议拟审议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
审核意见:
    本次由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拟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支持,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我对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资金支持,用于补充日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
营业务的发展,提高融资效率。
    2、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公司无须提供任何担保,体现了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对调整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进行积
极核实。研究、审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二期和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务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评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的薪酬等进行了认真的审
核,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作为第六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
与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审部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事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使审计委员会发挥了有效
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2018年度,本人利用到公司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以及抽出专
门的时间与经营层预约等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获悉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1、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通过现
场考察、电话询问及与管理层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
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进度等内部动态信息,
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提
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工作,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在公司2018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
握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
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勤勉尽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五、其他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
及向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本人联系方式:dulidongshisjq@sina.com
    2019年,本人将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
情况,经常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保护
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以更加
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18年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
合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苏金其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