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128 号 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 1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 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 产业园区蜀西路 42 号 C1 栋贵公司总部 1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朱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2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13 人,代表股份 757,233,41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281%。除贵公司股 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5,779,51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080%;反对 1,4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弃 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5,779,51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080%;反对 1,4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弃 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5,743,61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033%;反对 1,4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6%;弃 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3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5,573,21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7808%;反对 1,64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1%;弃 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5.《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4,482,26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367%;反对 2,464,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 权 2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6.《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4,747,96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718%;反对 2,464,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 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7.《关于<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54,747,967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718%;反对 2,464,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 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8.《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毛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139,337 票(股),获得当选。 8.02 选举朱全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114,434 票(股),获得当选。 8.03 选举朱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140,328 票(股),获得当选。 4 8.04 选举吕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044,236 票(股),获得当选。 8.05 选举朱光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099,329 票(股),获得当选。 8.06 选举宋华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0,794,619 票(股),获得当选。 9.《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周友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076,713 票(股),获得当选。 9.02 选举冯志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076,712 票(股),获得当选。 9.03 选举马永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0,569,912 票(股),获得当选。 1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 选举曾远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066,210 票(股),获得当选。 10.02 选举曹艳慧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0,955,009 票(股),获得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5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 2、3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8 至 10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毛飞、朱全芳、朱 江、吕娴、朱光辉、宋华梅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周友苏、冯志 斌、马永强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远辉、曹艳慧当选为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徐 明 2021 年 4 月 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