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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发龙蟒:《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11-16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
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
企业形象,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
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
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
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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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
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
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
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
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
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
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
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
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
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
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
地区、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
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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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
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
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
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供由财
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
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
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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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单笔金额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单笔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00 万
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会
前置研究后,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三)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四)公司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后实施;
    (五)公司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当年预算的,需提交
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六)子公司单笔金额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
对外捐赠事项,经子公司总办会审批后即可实施,10 万元以
上(含 1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适用以上公司对外捐赠的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本部对外捐赠的经办部门为人事行政部。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
请。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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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
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等及捐
赠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
财务部、风控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
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程序审
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
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及时制止
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
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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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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