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谨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拟 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信誉,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玮 鲁潮 张新华 20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