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58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2年5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2022年6月8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
告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
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937,045,4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362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7,074,4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52,136,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5 %;反
对 952,3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弃权       1,031,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

    2.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52,136,6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5 %;反
对 952,2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弃权       1,031,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

    3.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952,136,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5 %;反
对 952,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弃权       1,031,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

    4.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952,132,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3 %;反
对 956,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弃权        1,031,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

    5.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951,400,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9 %;反
对 1,806,0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弃权 913,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

    6.   《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1,5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08 %;反对
8,547,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7 %;弃权 985,2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5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951,929,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9 %;反
对 1,18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弃权 1,010,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

    8.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951,886,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 %;反
对 1,248,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弃权 985,2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

    9.   《关于为联营、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951,886,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 %;反
对 1,248,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弃权 985,2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

    10. 《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同意    1,951,928,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9 %;
反对 2,119,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5 %;弃权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942,060,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9 %;反
对 11,048,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4 %;弃权 1,010,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

    1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942,043,6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0 %;反
对 11,066,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3 %;弃权 1,010,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

    1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942,043,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0 %;反
对 11,048,9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654   %;弃权
1,027,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15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