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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点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 司 于 2019 年 2 月 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
告、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下午 2:00 在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 A
座公司 12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3,922,83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6.9884%。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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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19 年 2 月 24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6%。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3,922,8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88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1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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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
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133,957,0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0030%。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
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63%。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63%。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63%。
     8.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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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63%。
     在该议案的表决中,公司股东沈锦华先生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
表决。
     9.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03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63%。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035%;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9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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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景 忠




                                                   孙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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