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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03-21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分析论证后,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方向,具备可行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公司编制的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可行
性分析报告》对于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作出
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4、 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相关议案,同意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
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措施切实可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
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
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
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的
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