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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2022-04-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景忠、
周峰律师为焦点科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
调整行权价格”)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焦点科技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所涉的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焦点科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行权价
格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所涉及的会计、
财务等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
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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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焦点科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焦点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
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
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
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
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七)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焦点科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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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权价格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
格已经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调整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1.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按照《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调整为 14.55
元/股。
     2. 根据《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
章之“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
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06,044,080 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8.00 元(含税),共计派发 244,835,264.00
元。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
基数,依法重新调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4.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及公
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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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议案》,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2021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调整为:
14.55-0.8=13.7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
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行
权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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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景    忠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