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9-15
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条件的883名激励对象在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228,570份,行权价格为13.75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
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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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对应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公示了《焦
点科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0日。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
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
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0年9月17日,公司完成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
6、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行权价格调整为14.5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公示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OA
办公系统中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7日。在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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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8、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注销、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
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满足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采用自主行权的方
式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8日。
9、2021年9月28日,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授予登
记。
10、2022年4月16日,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为13.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注销、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满足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采用自主行权
的方式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
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详情参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说明
1、首次授予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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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时间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
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0年9月9日,故第二个行权等待期
于2022年9月13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序号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
1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 权条件。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2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足行权条件。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3
年度(每年一次)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首 润为 202,975,505.72 元,同比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2019 年增长 221.90%,满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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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权条件。
长率不低于 60%;或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60%。
个人考核要求:
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 除 99 名离职人员已不具备激励
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 或 C 的前提下, 资格,885 名激励对象中,838
全部或部分权益可以申请行权;全部或部分未能行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 A,7
权的权益,由公司注销。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 B,38
4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四个考核等级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 C,2
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 D,
如下: 88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
绩效考核等级 A B C D 评价结果满足行权条件。
可行权比例 100% 80% 50% 0%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
首次授予 剩余未达
首次授予 本期可行 本期可行
第一个行 到行权条
获授的股 权股票期 权数量占
姓名 职位 权期已行 件的股票
票期权数 权数量(万 已获授期
权的数量 期权数量
量(万份) 份) 权的比例
(万份)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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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高级
李磊 30.00 9.00 9.00 30% 12.00
副总裁
谢志超 董事 28.00 8.40 8.40 30% 11.20
董事兼董事
迟梦洁 25.00 7.50 7.50 30% 10.00
会秘书
成俊杰 高级副总裁 30.00 9.00 9.00 30% 12.00
顾军 财务总监 35.00 10.50 10.50 30% 14.00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
937.631 173.9594 278.457 29.70% 375.668
务)骨干(共计 878 人)
合计(共 883 人) 1085.631 218.3594 322.857 / 434.868
* 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全部或部分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未统
计在上表内。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2)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行权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3)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舍去小数位所
致。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75元/股。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
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首次授予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6、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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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2020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公司对激励对象本
次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股
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的
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行权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
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
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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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
3,228,570 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
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
影响。
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
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
质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
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883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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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88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 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十一、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可以按照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权;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