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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19  

						久立特材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
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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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14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
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3年9月18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志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72,655,68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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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97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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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周志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1.2 选举蔡兴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1.3 选举章宇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1.4 选举芮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1.5 选举李郑周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1.6 选举郑杰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1.7 选举徐阿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严圣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2.2 选举徐亚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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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4%;
    1.2.3 选举王德忠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1.2.4 选举王剑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潘佳燕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2.2 选举王学庚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 意 172,655,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72,655,68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97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414,16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8%;反对 97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2%;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72,655,68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97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414,16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8%;反对 97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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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132%;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72,655,68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97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414,16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8%;反对 97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2%;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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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王锦秀




                                                           黄忠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