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1-29
久立特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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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贵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周志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7 日-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40,143,94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6,424,91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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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568,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167,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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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刘志华
鲁晓红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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