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王剑敏)2015-03-17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2014年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发挥独立董事独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14年度本人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4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4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每次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在2014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的情况。2014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委托出
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席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王剑敏 4 4 0 0 否
1、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4年度,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李郑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郑杰英女士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聘任章宇旭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徐阿敏先生、王长城先生、郑
杰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苏诚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杨佩芬女士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郑周先生、章
宇旭先生、徐阿敏先生、王长城先生、郑杰英女士、苏诚先生、杨佩芬女士的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
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
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用部
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过6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4,500万
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6个月。
三、日常工作情况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4年度本人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进行
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和核查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关注公司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
人员沟通,认真听取公司对于战略规划、经营管理方面的汇报。积极关注公司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性,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积极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法》、《证券法》、《新会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培训,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四、 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为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5年本人将继续
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
务,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独立地位,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进一步增强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剑敏
201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