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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26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47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6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6月2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308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周志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33,704,21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721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 127,945,68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8.010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758,531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108%。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6,058,097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7998%。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33,540,63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7%;
    反对 163,581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5,894,516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中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2998%;
    反 对 163,581 股 , 反 对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中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7002%;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阮曼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