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2007】28 号文件的要求,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部分条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变更资管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已于 2015 年 3 月 2 日获得股东大会授 权,符合授权管理的规定; 2、本次变更资管合同部分条款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变更资管合同部分条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变更资管合同的部分条款。 独立董事:严圣祥 徐亚明 王德忠 20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