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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关于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2015-09-22  

						            关于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关于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优先级委托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次级委托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次级份额担保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已于 2015 年 4 月共
             同签署了《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
             理合同》”);
   (2)     管理人与次级份额担保人已根据《管理合同》的约定签署了《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下称
             “保证合同”);
   (3)     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以及次级份额担保人共同要求签署本
             补充协议,修改《管理合同》并解除保证合同。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管理合同》相
关约定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管理合同》中第七章担保的约定即行废止,管理人与次级份额担保人
已签署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即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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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次级份额担保人不再承担该保证合同以及《管理合同》中约定的连带保证责
任。
       2、《管理合同》中第八章集合计划的分级中第(四)条预警、追加和止损
的约定即行废止,管理人不再设置预警线、追加线和止损线,次级委托人、次级
份额担保人无需再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
       3、《管理合同》中与第七章、第八章第(四)条有关联的条款,均根据第
七章、第八章第(四)条的废止而进行相应的删除、修改,具体请见附件。
       4、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次级份额的担保人向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已支付的增强资金共计人民币 6450 万元,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向次级份额的担保人返还前述已追加的全部增强资金人
民币【6450】万元。
   5、本补充协议作为《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管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
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6、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7、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优先级委托人(盖章):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次级委托人(盖章):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盖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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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次级份额担保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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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管理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第二章“释义”
    删除关于“增强资金”、“次级份额的担保人”、“担保人”、“保证合同”及
“份额净值调整机制”的释义及描述。


    二、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删除第(五)条“存续期限”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条款。。


    三、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拟变更的主要内容
    1、删除第二条“集合计划的退出”第 1 项“退出的办理时间”中如下约定:
“在本集合计划未触及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的前提下,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
求等比例(分配比例)退出,退出时,优先支付退出的优先级份额对应的本金及
预期收益,预期收益为:
    对应的预期收益=退出的优先级份额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对应天数/360
    对应天数为上一次预期收益支付日(如无上一次预期收益支付日,则为集
合计划成立日)至优先级份额退出日(强制退出日)。”
    2、删除第二条“集合计划的退出”第10项“强制退出条件”中如下约定:
“在本集合计划未触及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的前提下,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
求等比例(分配比例)退出”。


    四、删除第七章“担保”的全部约定。


    五、第八章“集合计划的分级”
    1、将第(三)条“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中第1项“优先级份额
的预期收益”的内容变更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1】%/年,且
以份额面值为基准计算。预期收益支付方式由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次级份额委托
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并另行以书面方式确定。”


    2、删除第(三)条“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第2项“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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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分配原则”中第(2)款、第(3)款约定。
    3、删除第(三)条“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中第3项“集合计划
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中第(3)款约定。
    4、删除第(四)条“预警、追加和止损”的全部约定。


    六、第十五章“集合计划的约定收益支付与收益分配”
    将第(一)条“约定收益支付的时间”变更为:“约定收益支付的时间由优
先级份额委托人、次级份额委托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并另行以书面方式确定。”


    七、第二十二章“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第(二)条“集合计划的清算”之第 3 款变更约定如下:“3、清算结束后 20 个
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
报酬(如有)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在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时,应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剩余的资产应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如在集
合计划清算过程中,集合计划的全部可分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以全部可分配资产为限分配给优先级委
托人。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和预期收益=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优先级 A 份额数×
(1+优先级 A 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不
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0)-已分配给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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