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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9-22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7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含独立董事)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

更<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的议案》。其中,该议案中的《国信

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
附件:     《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内容


              《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内容



       2015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久
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集团”)为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实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根据《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的规定追加资金、足额履行补仓义务。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久立集团
通知,久立集团已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以
自有资金受让员工持股计划优先级份额 13000 万元,为此久立集团成为员工持股计划优
先级份额持有人。因此,公司与《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优先级委托
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行以及次级份额担保人久立集团对《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中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二章“释义”
       删除关于“增强资金”、“次级份额的担保人”、“担保人”、“保证合同”及“份额
净值调整机制”的释义及描述。


       二、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删除第(五)条“存续期限”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条款。


       三、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拟变更的主要内容
       1、删除第二条“集合计划的退出”第 1 项“退出的办理时间”中如下约定:“在
本集合计划未触及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的前提下,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求等比例(分
配比例)退出,退出时,优先支付退出的优先级份额对应的本金及预期收益,预期收益
为:
       对应的预期收益=退出的优先级份额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对应天数/360
       对应天数为上一次预期收益支付日(如无上一次预期收益支付日,则为集合计划
成立日)至优先级份额退出日(强制退出日)。”
    2、删除第二条“集合计划的退出”第10项“强制退出条件”中如下约定:“在本集
合计划未触及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的前提下,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求等比例(分配
比例)退出”。


    四、删除第七章“担保”的全部约定。


    五、第八章“集合计划的分级”
    1、将第(三)条“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中第1项“优先级份额的预期
收益”的内容变更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1】%/年,且以份额面值为
基准计算。预期收益支付方式由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次级份额委托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
并另行以书面方式确定。”


    2、删除第(三)条“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第2项“本集合计划的权益
分配原则”中第(2)款、第(3)款约定。
    3、删除第(三)条“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中第3项“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的计算公式”中第(3)款约定。
    4、删除第(四)条“预警、追加和止损”的全部约定。


    六、第十五章“集合计划的约定收益支付与收益分配”
    将第(一)条“约定收益支付的时间”变更为:“约定收益支付的时间由优先级份
额委托人、次级份额委托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并另行以书面方式确定。”


    七、第二十二章“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第(二)条“集合计划的清算”之第 3 款变更约定如下:“3、清算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
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
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向委托人分
配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时,应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剩余的资产应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如在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集合计划的全部可分
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以全部
可分配资产为限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和预期收益=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优先级 A 份额数×(1+优先
级 A 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实
际天数/360)-已分配给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