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18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95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5年
12月17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郑杰英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12,524,12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1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 312,523,82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00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0.00%。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3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00%。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12,524,12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彭金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