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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办法(修订稿)2021-02-18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
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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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
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同一关联
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交易;按交易
类型或者同一关联人预计的全年发生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
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下的交易。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 300 万元至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
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300 万元以内的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
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
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
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应对本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本条所述之关联交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
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
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本章节的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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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