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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办法》修订说明2021-02-18  

                                             《关联交易决策办法》修订说明
    一、原“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同
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交易;
按交易类型或者同一关联人预计的全年发生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日常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修订为: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同一关联
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交易;按交易
类型或者同一关联人预计的全年发生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
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下的交易。”
    二、原“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同一关联
法人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
按交易类型或者同一关联人预计的全年发生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日常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做出决议,
并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
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1 条所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删除原第十条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一交易
标的或者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内的交易;按交易类型或者同一关联人预计的全年发生额在 300 万元以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积金额在 30 万元以内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