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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30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
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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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    明                 段逸超                       马    中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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