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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7-3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利特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0年半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0年半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实际
发生额为35,261.78万元,为孙公司Wellman Advanced Materials LLC、Wellman
Lanolin LLC、D.C. Foam Recycle Incorporated 合计担保实际发生额为3,821.62
万元,为拟收购标的公司帝盛集团合计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700.79万元,总计
41,784.19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7.47%。
    公司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没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0年6月
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
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
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
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




             吴星宇




             赵世君




                                                           202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