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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8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置换
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孙保文先生、闫德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提名孙保文先生、闫德中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2 年 2 月 27 日